拆屋還地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9年度,223號
CYEV,109,朴簡,223,20211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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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陳阿圓

林裕
林明宏
林敏

林珍如


林瀅如
林育慶

林依蓉

林怡諄

林文山
廖林富美

李阿仁

李元博

李弘政

李盈盈
李寧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振男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9,104元(計算式:27.28㎡×1,8
00=49,10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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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