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52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幸文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
應儘速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黃鐘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
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需自出於同
源之血親、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需足認
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未
記載被告黃○○等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於法不合,原告應補正
被告黃○○等人之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足資
特定被告之資料。
三、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繼承人黃鐘却之繼承人間就其遺產所為
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原告應速前來具狀聲請閱卷,
並應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居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6建號建物之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
請勿遮隱)。
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而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
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
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
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
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
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
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審查意見參照)。至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原告應陳報主張持有之債權憑證計算至起訴日(即民國11
0年10月22日)止之債權總額(本金、利息等各項金額應分
列)、主張撤銷標的之價額總額,及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
計算分別為何,並提出相關依據及計算式,比較後擇其較低
者為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六、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代位債務人黃幸文請求分割共有物,
應按系爭共有物全部之現值,依被代位人黃幸文之應繼分比
例(5分之1)計算。
七、原告以一訴主張撤銷權、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顯為兩不相
同之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應合併
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訴之聲明第1、2項價
額+訴之聲明第3項價額,請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計算補繳裁判費,並敘明計算式。
八、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補正完整適當之訴之聲明,不得僅
概括表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九、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被告姓名、地址、身份證統一編號
、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