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37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沈登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蓋有公司章及合法法定代理人章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查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而起訴狀 所載原告法定代理人為黃錦瑭,惟黃錦瑭為原告之前董事長 ,原告業於110年9月8日經董事會推選郭倍廷為董事長,並 經經濟部於110年10月7日變更董事長之登記,是黃錦瑭於原 告起訴時,已非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原告猶仍以黃錦瑭 之名義提起本件訴訟,自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程序 不合法情事,爰限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