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0年度,376號
NTEV,110,投小,376,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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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376號
原 告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彭朝振 原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9,974元及利息,此有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書、宣告書、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附卷,原告依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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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