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58號
110年度港救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楊曼雯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吳世育
孫璽
劉鳴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杏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訴訟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 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民 事訴訟法第4條至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 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369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其中被 告吳世育、孫璽之住所地分別位於雲林縣、新竹市,被告劉 鳴宸及陳杏佳之住所地位於臺中市,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之住所地非在同一法院轄區內。又 被告吳世育、孫璽、劉鳴宸係在詐欺集團擔任提供帳戶、收 水、車手頭等工作,該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原告,使其陷於錯 誤而匯款新臺幣43萬元至同案共犯即訴外人林聖家所有之臺 中南和路郵局帳戶後,即由林聖家分別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臺中大里郵局、臺中市○○區○里路00號全家超商提領 詐騙款項,並交付予被告吳世育及年籍不詳之男子,被告吳 世育、孫璽、劉鳴宸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起訴在案,業 據原告起訴狀記載明確,並有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7913號、第28225號、第28288號、第32325號、 109年度偵字第1189號、109年度偵字第3988號、110年度偵
字第7543號起訴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8 日儲字第1100900299號函在卷可參。從而,本件侵權行為地 應位於臺中市,依上開說明,本件已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0條 但書之規定,應優先由共同管轄法院即侵權行為地之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三、另就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110年度港救字第43號),因 本案訴訟經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此訴訟救助之聲請 自應併由該院管轄,為此,依職權將此聲請一併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