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聲字,110年度,81號
NHEV,110,湖簡聲,81,202111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蕭本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聖翔間返還買賣價金執行事件,聲請停
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停止執行當以提起 合於前揭規定之聲請或訴訟事件,以及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 前提,且是否有必要之情形,亦應由法院酌量情形認定之。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本院110年度湖簡調 字第758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  6138號返還買賣價金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 程序。然查,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係以本院109年度湖小字 第1701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實施強制執行,請求執 行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0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訴訟費用1,000元  ,經系爭執行事件於110年11月8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聲請人 對第三人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債權1/3(該第三 人函復依執行命令扣押110年11月薪資1/3約11,667元)後, 復於同年月15日就執行債權金額核發移轉命令在案,業經本 院調卷查明。依上開執行名義所載內容,算至移轉命令當日  ,執行債權金額共計3,168元(本金2,060元+利息108元+訴 訟費用1,000元=3,168元),於該債權範圍執行上開110年11 月薪資債權1/3已足全額清償,是系爭執行事件應於核發上 開移轉命令後即已終結。再者,本院衡酌上開執行名義之性 質、聲請人本案訴訟之主張、執行事件之實施狀況,以及執 行債權之金額甚低等一切情事,認為亦無停止執行之必要。 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