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被 告 鄭偉斌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湖簡字第13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 年11月3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3 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8,991 元,及自民國96年3 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 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 年息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上開年息20% 計算之違約 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