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0年度,639號
NHEV,110,湖小,639,2021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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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家葦即廖俊霖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4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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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