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393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訴訟代理人 楊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勝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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