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0年度,1320號
NHEV,110,湖小,1320,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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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320號
原 告 私立好幫守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林玟葉
被 告 林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952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第386條之規定,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依「一般戶」向原告申請長照 服務,依照被告簽立的照顧服務契約書第3條,「一般戶」 只要自付服務費的16%的自付額,其餘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補助,然被告有申請外籍看護之事實,不符合「一般戶」資 格,屬「全額自費戶」,所以照顧服務費應要全額自行支付 ,政府不給予補助。而原告前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領取之84 %補助,業經該局通知原告將補助款繳回。故依照顧服務契 約書第5條乙方(即被告)第8項約定,被告應向原告繳納該 部分服務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2,952元等語。查,原告 上開主張,有提出服務紀錄表、請款單、合約書等件為佐, 應可認為真實。被告雖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但未說明異議 理由及提出證據佐證,自無從憑有利被告之認定。是本件原 告之請求,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 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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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