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0年度,1115號
NHEV,110,湖小,1115,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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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湖小字第111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沛汝


被 告 郭柏佑即郭丁財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11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盈君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132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5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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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