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99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劉遵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
10年度士簡字第700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 萬7,732 元,及自民國96 年6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年息百分之12.88 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6萬5,510 元,及自民國96年6 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告5 萬3,883 元,及自民國96年6 月10日起至 110 年7 月19日,按年息百分之16.88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 計算 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相關:
一、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三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 萬3, 883 元,及自民國96年6 月10日起至110 年7 月20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6.88 計算之利息,自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99 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7 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 違約金。」。嗣於本院110 年11月23日審理中,當庭更正上 開第3 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 萬3,883 元,及自民 國96年6 月10日起至110 年7 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8 8 計算之利息,及自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99 計算之利息。」,並捨棄前開全部聲明中之違 約金請求(見本院卷第17頁正背面)。核原告前開所為,屬 聲明之減縮,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相關: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原 告之債權額為46萬6,528 元,惟後原告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 被告毀諾,而原告尚有38萬4,885 元未獲清償,依約應該回 復原契約請求,遂依兩造約定之協議書第3 條請求回復原契 約。又原契約債權內容,分別為:
(一)信用貸款一(占整體債權15% ):被告於93年9 月20日間 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於97年9 月20日清償,利率為依 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6年6 月9 日,未清償之款項,因毀諾而回復原契約條件,被告應給 付原告5 萬7,732 元,及自民國96年6 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年息百分之12.88 計算之利息。(二)信用貸款三、四(分別占整體債權43% 、14% ):被告於 93年9 月20日向原告借款27萬元,其中26萬元為消費借款 、1 萬元為循環動撥額度,約定於98年9 月20日清償,利 息分別按年利率8.88 %、16.88%計付。詎料,被告僅繳納 本息至96年6 月9 日,未清償之款項,因毀諾而回復原契 約條件,被告應給付原告16萬5,510 元,及自民國96年6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信 用貸款三部分);及應給付原告5 萬3,883 元,及自民國 96年6 月10日起至110 年7 月19日,按年息百分之16.88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99 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四部分)。爰依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 1 項、第2 項、第3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消費 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放款 帳務明細資料、轉呆帳後繳款資料、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被 告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 為證(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卷第11至25頁),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與第3 項所示,核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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