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829號
CLEV,110,壢簡,829,202111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829號
原   告 陳吳桃 
訴訟代理人 呂秋婉 

被   告 李信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月30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