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305號
CLEV,110,壢簡,305,2021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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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于培華 

被 上訴人 尤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
,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算3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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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