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1407號
CLEV,110,壢簡,1407,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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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407號
原   告 傅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章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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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