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0年度,1139號
CLEV,110,壢小,1139,2021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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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13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佳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法定代理人 李光弘 
訴訟代理人 余國康 
被   告 林明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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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