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10年度,531號
CLEV,110,壢保險小,531,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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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3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蓮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0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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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