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957號
SJEV,110,重簡,957,20211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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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9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俐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瀅亘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8,4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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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