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012號
原 告 青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一、原告與被告陳中昱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本件請求所據之新北市
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契約之清晰影本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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