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1892號
SJEV,110,重簡,1892,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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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89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蔡馮亦(原名蔡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兩造間簽立之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上開約定書之約定條款第21條已約 定,如因此涉訟時,立約人等均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雙方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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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