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1810號
SJEV,110,重簡,1810,202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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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重簡字第1810號
原 告 蔡毓庭
訴訟代理人 温令行律師




被 告 郭正毅


王志強



前列郭正毅王志強共同



前列郭正毅王志強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前列郭正毅王志強共同
複代理人 徐立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重簡字第181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義德
書記官 張裕
通 譯 黃馨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
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郭正毅等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張裕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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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