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50號
CTDV,105,重訴,350,2017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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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原   告 蔡素雲即張蔡素雲
送達代收人 梁槙真
被   告 梁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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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