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38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廣宇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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