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087號
原 告 程從聖
被 告 賴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深坑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雖原告於起訴狀載被告住所地為新 北市林口區文化一路1 段203 號6 樓之2 ,惟本院以該址送 達調解期日通知,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於民國110 年9 月 15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然被告 迄未領取,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足憑,自 難認上開地址為被告之住居所地。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