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2991號
SJEV,110,重小,2991,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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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991號
原   告 林奎伯
被   告 吳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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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