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2249號
SJEV,110,重小,2249,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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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249號
原   告 范秀鸞 
訴訟代理人 余凱驊 
被   告 許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玖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捌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折舊額計算式:原告所有之車號AKH-8993號自用小客車係於民國105 年9 月(推定15日)出廠,有公路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在卷可佐,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故系爭車輛自出廠日迄109 年12月12日事故發生時,已使用4 年3 月。又系爭車輛支出之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含拆裝4,000元、鈑金1,800 元、烤漆6,200 元、零件18,000元),有估價單附卷可參。惟零件部分係以新品換舊品,其以新品取代舊品間之差價應予折舊扣除,則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額後,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費用應為2,590 元(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拆裝、鈑金及烤漆部分,則毋庸折舊。故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共計14,590元(計算式:2,590 +4,000 +1,800 +6,200 =14,590)。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8,000×0.369=6,64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000-6,642=11,358 第2年折舊值 11,358×0.369=4,19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358-4,191=7,167 第3年折舊值 7,167×0.369=2,64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167-2,645=4,522 第4年折舊值 4,522×0.369=1,66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522-1,669=2,853 第5年折舊值 2,853×0.369×(3/12)=263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853-263=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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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