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月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0年度,649號
FSEV,110,鳳補,649,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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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649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原告因請求給付月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呂孟倫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8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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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