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64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陞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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