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63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黃良宇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397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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