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631號
原 告 謝立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承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6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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