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8號
抗 告 人 黃榮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大寮分處間地價稅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8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4定有明文。因此,提起抗告,應依上述規定繳納裁判 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110年度訴字 第3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照上述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抗告不能認為合法,請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