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號
抗告人 羅榮華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陳情事件,對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001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4定有明文。因此,提起抗告,應依上述規定繳納裁判 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110年度訴字 第116號裁定提起抗告,但沒有依照上述規定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能認為合法,請抗告人應在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