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收抗再字第3號
聲 請 人 胡海波
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上列當事人間延長收容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延收字第2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對於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110年度延收字第235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 第237條之16第3項準用第283條,再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 ,應專屬為裁定之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即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依上開規定,自 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結論:本院無管轄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