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931號
KSEV,110,雄補,1931,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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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3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唐葳(原名:朱雅
  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42,31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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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