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9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一、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綉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864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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