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和解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878號
KSEV,110,雄補,1878,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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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78號
原   告 呂鳳仙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詰庭等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80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10 年度雄救字第43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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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