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78號
原 告 呂鳳仙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詰庭等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80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10 年度雄救字第43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