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868號
KSEV,110,雄補,1868,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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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6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水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5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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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