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57號
原 告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被 告 徐世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世富間給付違約交割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62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4,4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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