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交割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857號
KSEV,110,雄補,1857,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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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57號
原   告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被   告 徐世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世富間給付違約交割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62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4,4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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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