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4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美茹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美茹之遺產管理
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4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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