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811號
KSEV,110,雄補,1811,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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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11號
原   告 翁嘉男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鐘斌翰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8,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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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