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85號
原 告 帝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堂
被 告 耀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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