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785號
KSEV,110,雄補,1785,202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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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85號
原   告 帝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堂 
被   告 耀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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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