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777號
KSEV,110,雄補,1777,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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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77號
原   告 佳飾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秋華 
被   告 創建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雙坪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建櫥櫃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9,84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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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飾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建櫥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