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77號
原 告 佳飾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秋華
被 告 創建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雙坪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建櫥櫃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9,84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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