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696號
KSEV,110,雄補,1696,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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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劉承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俊杰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
)。再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
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行為,其訴
訟標的價額除本金新臺幣(下同)196,810 元,應加計相關利息
及違約金(請計算至繫屬日即民國110 年9 月15日);依前揭規
定,上開債權總額應與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高雄市○
○區○○段0000○號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或交易價額,
擇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計算本件裁判費,惟原告未於起
訴狀載明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或提出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或
交易價額等相關資料或現值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及計算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自行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並陳報
計算式及現值證明,併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應扣除已繳納裁判
費2,1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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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