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聲字,110年度,14號
KSEV,110,雄聲,14,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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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謝崇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燕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0 年
度雄簡字第50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雄簡字第五○○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八月、七月六日及八月十八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0 年度雄簡字第500 號遷讓房屋 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為核對筆錄有無漏記或錯誤 ,爰聲請付費交付系爭事件全部言詞辯論期日(即民國110 年5月18日、7月6日、8月18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 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2 項亦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並已 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 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 ,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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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