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62號
原 告 李萬祥
李東陽
郭永竑
郭郁馨
李育丞
李啓豪
李瑞鴻
許李淑玉
呂怡和
呂永新
呂永豐
李翠瑛
李翠華
李宥儀
李瑞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被 告 李攀龍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註2 之計算式關於「李啟豪:686,950×1/12=57,246 、李瑞鴻:686,950×1/60=11,449 」應更正為「李啟豪:686,950×1/10=68,695 、李瑞鴻:686,950×1/12=57,24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