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262號
KSEV,110,雄簡,262,2021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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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62號
原   告 李萬祥 
      李東陽 
      郭永竑 
      郭郁馨 
      李育丞 
      李啓豪 
      李瑞鴻 
      許李淑玉

      呂怡和 
      呂永新 
      呂永豐 
      李翠瑛 
      李翠華 
      李宥儀 
      李瑞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被   告 李攀龍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註2 之計算式關於「李啟豪:686,950×1/12=57,246 、李瑞鴻:686,950×1/60=11,449 」應更正為「李啟豪:686,950×1/10=68,695 、李瑞鴻:686,950×1/12=57,24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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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