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1626號
KSEV,110,雄簡,1626,202110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626號
原   告 潘陳白蓮

訴訟代理人 潘宏良 

被   告 楊勝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