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315號
反訴原告
即被 告 劉順平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吳宜絹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