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2695號
KSEV,110,雄小,2695,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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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695號
原   告 于湘蓉 
被   告 孫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為正確之聲明,使本院無 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請原告補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 110 年8 月9 日以裁定通知原告於7 日內補正( 併自行計算 及繳納) ,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8 月23日送達原告( 110 年 8 月13日寄存送達,卷第33頁送達證明) ,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等節,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 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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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