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10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 告 梁季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已遷出國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 年1 月18日上午10時48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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