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91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
被 告 龔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2月29日上午10:00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110 年8 月17日死亡。三、原告應於14日內陳報龔慶輝之繼承人姓名、地址,暨提出繼 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並查詢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並聲明由龔慶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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